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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 听听大家怎么说

【字号:    】        时间:2021-08-26      

“公共停车场也属于道路吗?”

“陈某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陈某酒后驾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也有轻微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我认为符合刑法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但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

“但他本意不是驾车上路,只是在停车场倒车,也构成犯罪吗?”

……

8月24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来到沙道观镇,依法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省人大代表、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公安机关、镇村代表、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领导等受邀参加。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甘海辉主持。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3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将小型轿车停放至超市停车场后,到餐馆与同事进餐时饮用白酒,饭后欲从车上拿包后步行回家,因其车辆停放不规范,挡住A车驾驶侧车门,便启动车辆挪车,挪车过程中与B车发生轻微剐蹭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后民警提取其血样送检,含量为147.86mg/100ml。经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并单独对“危险驾驶罪”和“道路”的认定进行详细说明。随后,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听证员分别发表意见。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姣谈道,“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检察理念,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进步,是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现,也是主动适应新时代刑事犯罪的变化。本案的办理一定是划时代的意义,不仅能够推动当地的司法文明进步,同时在办案过程中也真正彰显了司法善意。”

省人大代表邓士雄表示,“今天这场听证会,给我们上了一堂很好的警示课、教育课,这种‘零距离’的普法宣传十分难得,同时也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审慎态度和司法担当。”

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组织多方参与,以听证方式听取更多的声音,更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让我们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到了司法公平正义。”

“这次事件对我来说是深刻的教训,让我认识到了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当事人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听证会后,该院将把会上搜集的意见上报至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综合全案情况及听证员评议意见,对本案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今年以来,该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应听尽听”,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办案工作公开化透明化,架起了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沟通的桥梁,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