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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只能是冤家?检察调解化解矛盾

【字号:    】        时间:2024-04-11      


“我当时真的太冲动了,现在回想起来真是后悔不已,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机会,今后我遇事一定冷静处理……”近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

据了解,李某某与被害人艾某都是本市饮料经销商,作为同行,本应良性竞争,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然而,2022年7月,李某某却因在某餐馆店因货品摆放问题与艾某发生了争执,互相指责对方挪动了自己的货品。争执不下时,两人开始互相推搡,李某某伸出腿绊住艾某的右腿,将艾某摔倒在地,再用腿压着艾某的右腿,抓住衣领将其按在地上,两人起身后,艾某发现自己右腿受伤遂报警。经鉴定,艾某的右膝关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双方已在派出所、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了多轮调解,但就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某致艾某轻伤的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二人系同行,往日里并无其他矛盾,如果一诉了之,必然会加深双方积怨,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

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分别与李某某、艾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双方最真实的想法和诉求,努力弥合分歧,化解内心的心结,并对李某某进行释法说理,让其了解相关法律后果。最终在2023年12月李某某和艾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艾某全部损失,艾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随后,检察机关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司法温度,更有利于消除矛盾,促成个体经营户的持续经营

经过综合考虑,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