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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不止于刑事处罚 生态修复同步跟上

【字号:    】        时间:2022-09-09      

近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向某、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2021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向某、孙某相互邀约,由向某骑摩托车(车载孙某),并携带用于非法捕捞的渔网、电瓶、逆变器、白色塑料船等工具到本市洈水水库王马堰村和尚坡水域(禁渔区)附近。后二人划船进入该水域,将准备的渔网放入水中,由孙某负责划船,向某负责将通电后的竹竿放在水中,采取电击方式捕鱼。当日23时许,向某、孙某及其电捕鱼工具被洈水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同时被查获各类渔获物共计26公斤,包括鳜鱼、鲫鱼、黑鱼。

经荆州市渔业生态鉴定专家评估,向某、孙某使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针对其非法捕鱼对渔业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议采用直接放流104公斤成鱼和97.76万尾幼鱼,或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针对向某、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松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是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环境资源,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证据,提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向某、孙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当庭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1856元。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松滋市检察院通过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了被告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确保了生态修复效果,提高了司法治理效能。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力度,健全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用实际行动守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建设绿色松滋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