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长江松滋段,趁夜晚人少之际,使用非法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长江进行捕鱼作业。凌晨时分,松滋市农业局下属的水产部门巡查至此时,发现了唐某某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30余公斤,以及非法捕捞工具电瓶、逆变器、抄网、头灯、水桶等物品,唐某某本人因害怕,趁夜色逃逸。
经审查,办案人员发现,当前正处于每年禁渔期,此时段禁止在相关自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而唐某某身为沿江居民,在明知当前为禁渔期的情况下,仍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保护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法衔接”等相关规定,该院于5月9日向松滋市农业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案件移送松滋市公安局,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松滋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立案侦查。
日前,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迫于形势投案自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